被告人李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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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婺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于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某女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门诊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 樟 洪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雅 人民陪审员 沈 小 如
二○
代 书记员 刘 小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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