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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法院强制微博同步直播腾空市公路局一营业用房
发布日期:2014-07-15 字号:[ ]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组织50余名干警,对市区丹溪路289号金华市公路管理局综合大楼副楼2300平方米的营业房(绿圣海鲜豆捞店)进行强制腾空,今后将作为有关部门办事大厅。本次执行行动进行微博同步直播。

2010年7月12日,市公路管理局与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营业房出租给胡某用于经营“绿圣海鲜豆捞店”,租赁期限6年,年租金868000元,先付后租,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胡某租赁至今,但租金仅交至2012年5月1日止。从2012年5月开始,胡某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拖延交纳租金,且“绿圣海鲜豆捞店”实际已停业.2013年5月23日,市公路管理局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市公路管理局与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7月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胡某租赁至今,拖欠租金事实已构成违约。同年9月9日,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市公路管理局与胡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租赁房屋腾空返还市公路管理局,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判决生效后,胡某一直未按判决履行,市公路管理局于2013年11月29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督促胡某履行,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婺城区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张贴了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在5月31日之前腾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腾空涉案的营业房。婺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腾空,严厉打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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