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强: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根、于彩云、张馨予诉被告林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7月21日13时4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