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调查研究 > 工作研究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之买受人悔拍
发布日期:2015-04-24 字号:[ ]

  论文摘要:网络司法拍卖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司法拍卖制度的一次创新,全省各法院在积极推进网络司法拍卖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司法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笔者选取了近来多发的买受人悔拍行为进行粗浅的研究,通过案例的引入,概念的简述,原因的分析,从而提成相应的建议,以期解决网络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悔拍这一问题,并为建立、健全网络司法拍卖这一创新制度尽绵薄之力。

  引言

  近日,我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拍卖。本次拍卖引来近4万人围观,有35人交付了保证金参与了拍卖,经过25次出价,以高出评估价近1万元的价格(评估价为1.75万),2.7万元成交,成交者为广西人白某。但在拍卖公告规定的缴款期限,白某一直未与法院联系,也未将余款缴入拍卖公告指定的账户。经电话联系白某,多次催缴余款后,白某称不再缴付拍卖余款,放弃进行本次拍卖成交确认,并拒绝告知相关悔拍理由。

  此案例是我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的第一起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悔拍的案例。拍卖成交后悔拍的案例并不仅仅在我院出现,许多法院近期均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有相关悔拍现象出现,并且悔拍数呈现递增趋势,尤以车辆拍卖为众。为了践行阳光司法,使得司法拍卖更加公开、公平、透明,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实现利益最大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试水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突显了网络司法拍卖参拍范围广、成功率高,溢价标的物多,溢价率高等众多优点。然而,参拍人范围扩大,涉及面广,造成参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竞买人悔拍现象不断出现。竞买人的悔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涉及的其他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故笔者以“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违约”为视角,仅就狭义上的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即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交余款,不进行成交确认的行为做粗浅的探讨。

  一、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的概念

  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债务人经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的一种强制措施。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司法拍卖是司法救济程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其本质是为了实现涉讼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司法公正。而网络司法拍卖则是对司法拍卖交易平台及交易方式的一种创新,其将司法拍卖的交易平台,交易方式都建立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从而成为一种有别于传统司法拍卖的新型交易方式。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是指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参与司法拍卖并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人。竞买人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一旦竞买成功即成为买受人,和拍卖人之间,即组织拍卖的法院,形成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关系中买受人或拍卖人均可能出现违约行为。而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大都表现为,拒付或不正确支付拍卖款,这也就是本文中主要讨论的买受人悔拍行为。

  买受人的悔拍,是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拍卖款尚未支付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再支付拍卖款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可能支付拍卖款的一种违约形态。买受人悔拍的大量出现导致既无法实现当初设立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目的, 也可能在程序设计上额外增加申请执行人实现被救济权利的风险。由于网络司法拍卖中标的成交额一般数额都较大,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法院通常在拍卖公告中都会约定一个付款期限。在付款义务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买受人虽负有付款义务,但不必履行,一般也不要求履行。因此,履行期到来前,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是正常的。但如果买受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以其行为表明从根本上丧失履约的能力,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则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网络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悔拍率上升的原因

  (一)竞买人认识不足

  网络司法拍卖的交易平台设在淘宝网,而淘宝网作为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拥有数以万计的商户。根据淘宝网的信用评价体系,淘宝商户将信誉视为其信用凭证,也是吸引顾客的重要法宝。于是,许多商户为了维护良好的信誉,往往会在网购中承诺无理由退换等服务。于是在淘宝网上参拍的一些竞买人会用以往淘宝网购的心理预期来对待公法性的网络司法拍卖,在竞买成功后,要求法院对拍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并以瑕疵为由悔拍要求退回拍品。然而,司法拍卖属于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其性质必然属于公行为。网络司法拍卖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由法院组织拍卖、强制处分,具有强制执行的一般性特征,即强制性、被动性、单向性、专属性和受制约性等特性,其与淘宝网上的一般民商事行为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组织拍卖的法院并非标的物所有权人,被执行人虽为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却非拍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二者都不需要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更不允许买受人悔拍后,无理由或因瑕疵退还拍品。

  (二)法院缺少事前监管

  传统司法拍卖往往仅由当地拍卖公司组织,存在地域传播范围相对比较固定,知悉拍卖的受众相对较少等问题。而网络司法拍卖依托的是亚洲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淘宝网。网络平台不仅让更多人了解拍卖信息,彻底打破了传统司法拍卖的地域性限制,使司法拍卖的受众人群扩大至超过7亿的淘宝用户。大量吸引了潜在的竞买人,使参与度达到了最大化,这对执行财产的高效变现起到了积极的意义,也是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的初衷。然而,亦因为此特点,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身份限制少,存在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恶意串通,进行自我交易、特定人交易等危害网络司法拍卖,网络的平台又使得上述的不法行为更具隐秘性。美国的《纽约人》杂志曾刊登过一幅漫画:两只狗坐在电脑前上网,意思是说:“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幅漫画充分体现了网络的隐蔽性特点。组织拍卖的法院往往无法在拍卖开始前对参与拍卖的竞买人进行逐一审查,造成了事前监管的缺失,导致拍卖成交后竞买人违约行为呈现上升趋势。

  (三)买受人违约成本低

  同时,网络司法拍卖地点设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而非传统司法拍卖中的拍卖公司或一般产权交易所控制的拍卖场所;这一特点使得网络司法拍卖具有空前的开放性、便捷性、可参与性,所有人只要能上网就随时都能够了解竞价进程,看到其他人的出价,也无论身处何地都可以在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载明的竞价周期内,随时自由地在网络平台上参与竞价。因此,网络司法拍卖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竞买人参拍所需付出的时间成本。由于网络司法拍卖不同与传统的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实现“零佣金”,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只要拥有淘宝实名账户,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即可参拍。且悔拍的买受人无需支付拍卖产生的佣金,这使得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买受人比传统的司法拍卖中的买受人悔拍成本降低。故标的额小的拍品,由于相应的保证金数额也较小,就更易产生悔拍。

  三、降低买受人悔拍率的相关建议

  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法不只是单纯的思想,而是有生命力的力量。因此,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只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称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美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执行工作中处置财产的一种方法,其也应如正义之神一样,不但要如天平般公平、公开、公正,也要有剑来保证司法的公信力。买受人悔拍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更严重损害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因此,要制定相关的对策来应对买受人悔拍刻不容缓。

  (一)加强拍卖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网络司法拍卖的是基于考虑执行成本和效率的情况下设计的。因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在某个案件上或者某个程序中花费的资源过多, 就可能造成其他案件或其他财产执行中可利用的执行资源相应的减少。因此,强化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管减少重新拍卖的产生,是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表现。现阶段,法院与淘宝网都没有审核竞买人的环节,作为交易平台淘宝网本身就无权对竞买人身份进行审查,但淘宝网应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使法院在竞买人报名时就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进行事前监督,对不符合竞买条件的竞买人提前告知,要求其退出拍卖。在整个拍卖过程中,法院应该通过淘宝平台对所有的竞买人进行适当监督和管理,在拍卖系统自动运行的同时实施远程实时监控,全面掌握竞拍人和具体操作规程信息,并及时保存交易信息的历史记录,以便有据可查。

  (二)建立、完善淘宝网络司法拍卖专用信用体系

  建立淘宝网络司法拍卖信用体系,树立竞买人的诚信观念,通过对竞买人的以往行为的考量,对竞买人的信用进行评价,并登记入册。针对竞买人违约次数的多少,违约程度的大小,违约后果的严重性,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进行不同的限制。并将多次违约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约竞买人纳入淘宝网络司法拍卖黑名单。所谓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参拍人黑名单,是指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的市场秩序, 依据相关职权或者授权,对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的个人或组织通过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其行为进行限制、设立不良记录、采取重点监管措施等方式进行的一种管理行为。对纳入淘宝网络拍卖黑名单的竞买人,法院可以通过淘宝技术平台限制其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严重者可以查封其淘宝账号,限制其ip地址,禁止其参与淘宝网络司法拍卖的其他拍卖,并可以对其不良信用进行公示、公告等。

  (三)在现行法规框架下,进一步明确违约责任

  对于买受人悔拍的相关处理,主要可以参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由此上述两条规定可知,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一旦违约,或重新启动再次拍卖程序,其承担的违约责任与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此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不再仅是补偿性而是带有一些的惩罚性。

  根据现有规定,买受人无论因何种原因悔拍,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两次拍卖之间的差价及相关费用。但笔者认为买受人悔拍时违反义务的性质、程度不同,对应拍卖、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损害程度也是不同,从而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也应当不同。因此,正确确定买受人的违约形态,既有利于正确采取违约的补救措施,确定违约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也有利于维护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需要考察悔拍的买受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了专门操控司法拍卖的职业竞买人,这些职业竞买人为牟取最大私利,常常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妨碍强制拍卖,造成司法拍卖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因此,对于恶意悔拍的买受人应该加大规制力度,不能仅仅承担两次拍卖之间的差价,而且应该对其收取一定惩罚性的罚款,对于主观恶意特别大的,应该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四)尝试拍卖新方式,寻求最佳拍卖方式

  当前网络司法拍卖采用的主要方式为“英式拍卖”。“英式拍卖”是现如今最普及的拍卖方式,其主要适用于稀有物品或法院抵押品的拍卖。此种拍卖方式具体是以拍卖物从一个起拍价开始,逐次出价,后一个出价必须高于前一个出价,拍卖物的价格不断升高,最后价高者得胜的方式存在。这种拍卖方式,某些时候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会引起一些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非理性出价,导致出价高于自身的心理预期,待拍卖结束后,又决定悔拍的案例。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根据拍卖标的物的特点,尝试采用日本式拍卖或荷兰式拍卖等其他拍卖方式,以期将买受人悔拍的进一步降低。日本式拍卖具体是指公开一个开标日期,在开标日前某一时期内接受各竞买人的秘密标价,各竞买人只能提出一次报价并不得修改,在开标日当天公布所有的竞买人价格,最后价高者中标。采用此种拍卖方式时,可以尝试先行要求竞买人交少量保证金,适当延长开标期限给予买受人一定时间筹措资金已付余款,待开标之日要求竞拍人将全款缴清。荷兰式拍卖具体是指卖方制定一个最高价,价格逐渐降低,直到竞买人愿意出价为止。采用此种拍卖方式时,亦可尝试以竞买人将全款缴入拍卖平台账户时视为应价,即第一个全款缴纳时即拍卖成交。

  结语

  伴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做法在全国引发热议,网络司法拍卖时代即将全面开启的今天,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契机去反思我国立法对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不尽完善之处。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法必须根据正义的要求来提升自我的本质”。我们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深入探索,持续修正,才能健全网络司法拍卖这一创新制度。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