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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二则
发布日期:2018-07-31 字号:[ ]

叶某宝、胡某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叶某宝、胡某玲以自己所有的武义某小区住宅为他人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限额145万元的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借款人未依约还本付息,债权人诉至婺城法院。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叶某宝、胡某玲提供抵押的登记在被告叶某宝名下的房产,原告在最高本金限额14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7月11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婺城法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亦未申报财产。2016年9月23日,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被执行人拒不配合。2017年2月14日,执行法官送达并张贴腾房公告,敦促其限期腾空房屋,叶某宝、胡某玲书面承诺将配合评估并在拍卖成交后2个月内搬离,但依然不配合评估。2月24日,该院到现场进行强制评估,被执行人不仅不履行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义务,还扬言将对房产买受人不利,影响恶劣,给执行带来不利后果。

2018年3月29日,婺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叶某宝、胡某玲拘役6个月,其中胡某玲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对抵押的房屋负有配合评估和拍卖处置的义务,执行期间,曾书面承诺配合评估和腾空,但其实际并未配合,法院不得不通过现场强制执行才顺利完成评估。法院将该案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追究其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并依法定罪判刑,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陆某贵、周某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8日,婺城法院一审判令金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归还150万元欠款及6406.25元利息,陆某贵、周某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陆某贵、周某莲未按照要求申报财产。

2015年12月21日,婺城法院裁定拍卖本案抵押财产,即被执行人陆某贵、周某莲所有的位于市区宾虹路的房产。经多次责令其腾空无果后,该院向国家电网发出协助执行函,请求协助采取停电措施。2016年8月15日,国家电网金华供电公司对该处房产进行了停电。2017年1月15日,周某莲书面承诺会与申请人协商借款事项,若协商不成,将于2017年7月15日前腾空抵押房产,但期限届满后仍未腾空。

    2018年2月24日,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陆某贵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周某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陆某贵、周某莲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但一直未予以履行,拒不腾空,阻碍人民法院资产处置进程,导致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审判执行的权威,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主动腾空房屋配合法院拍卖,取得申请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从宽处罚,判处缓刑,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打击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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