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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18-08-09 字号:[ ]

【基本案情】

鲍某炉系义乌市某种养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6年至2003年期间,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多次贷款,总计贷款金额人民币1012万元。相关案件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义乌市某种养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归还贷款。

2011年至2013年期间,义乌市某种养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被某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征用。2011年10月28日、2013年5月30日,某拓宽改造工程指挥部分别将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33.6万余元、583.3万余元打入该公司账户。鲍某炉作为法定代表人,未将上述款项用于清偿法院生效判决中明确的债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的债务,而将上述资金进行了转移,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2017年9月1日,鲍某炉在义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之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鲍某炉的家属代义乌市某种养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交纳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3月16日,婺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义乌市某种养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鲍某炉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的犯罪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行为转移征地补偿款,给债权人造成巨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鲍某炉作为法定代表人,为了本公司的利益而对抗执行,也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的宣判,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的坚强决心,即便是单位犯罪,也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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