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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18-08-09 字号:[ ]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芳等4人与金华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芳及妻子立即归还金华银行5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胡某芳未按期履行,金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1224日向被告人胡某芳及其妻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其义务,法院于2010427日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工商城的房产。被告人在尚有其他住处的情况下,拒不配合依法处置其房产,导致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51223日,被告人胡某芳被传唤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家属交出房屋钥匙,表示配合执合。

    201638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胡某芳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有效惩治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因经传唤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家属交出房屋钥匙,配合执行,法院在具体量刑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轻处罚,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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