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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18-08-09 字号:[ ]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7日,罗某平将自己经营的某工艺品厂(个人独资企业)所有的厂房和土地为他人在某银行的贷款在503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实际借款本金450万元。后因借款人未依约还本付息,2015年5月某银行向婺城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2015年6月11日,该院裁定准许对某工艺品厂的厂房和土地进行拍卖、变卖。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婺城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张贴公告,责令罗某平及实际使用人于2015年11月26日前迁出房屋。2016年5月31日,涉案房屋、土地由金华某公司以最高价人民币334.5万元竞得。成交过户后,该院于2016年6月16日再次责令被告人罗某平腾空,但被告人罗某平以拍卖的价格低等为由继续占用厂区房屋,拒绝腾空。2017年2月22日,法院第三次要求被告人罗某平腾空房屋,其依然拒绝,当日,该院强制腾空部分厂房交付买受人,并对罗某平予以司法拘留。拘留期满后罗某平依然未腾退房屋,一直占据厂区大门东侧二间大厂房。

        2017年11月23日,婺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罗某平有期徒刑二年。罗某平上诉后,2018年4月26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阶段,被告人拒不腾空待执行房产,甚至在拘留和法院强制腾空后还占据一部分房屋,属于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的审理对于以拒不腾房对抗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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