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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预算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预算

   

  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审理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区法院管辖以及区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的申诉案件。

  3.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6.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负责指导全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区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区法院监察工作。

  8.结合审判工作牌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9.协调、管理、监督民众陪审员和调解员的各项工作。

  10.承办其他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

  11.派出机构及职责。派出法庭婺北法庭、白龙桥法庭、汤溪法庭,依法审理和执行辖区内一般的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及办理法庭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预算包括: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本级预算、下属婺城区人民法院速录中心(事业单位预算)。

   

  二、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收入预算 3216.5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472.96万元,占45.79%;其他收入1743.6 万元,主要是上级补助收入,占 54.21%,。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支出预算 3216.56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445.1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58.07万元;医疗卫生支出94.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8.7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829.56万元;公用经费支出392万元;专项支出995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4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中,法院行政运行1706.6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法院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行政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事业运行43.59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法院速录中心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事业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案件审判404万元,主要用于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其他法院支出591万元,主要用于业务装备购置支出和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58.07万元,主要用于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

  3.医疗卫生支出中,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91.59万元,事业单位医疗3.01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及速录中心按政策规定为干部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中,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118.7万元,主要用于法院机关及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其他支出中,诉讼费安排的支出300万元,主要用于诉讼专项经费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2014年预算安排情况

  1. 2014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80.7万元,比上年下降37.7%。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法院或兄弟县市来金办案、交流、检查等接待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指法院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指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事业运行

  12.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指法院机关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法院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15.医疗卫生支出-医疗保障支出-行政单位医疗:指法院机关用于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为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办理的医疗保障支出。

  医疗卫生支出-医疗保障支出-事业单位医疗指法院机关用于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为事业人员办理的医疗保障支出。

     16.住房和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指法院机关及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其他支出-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诉讼费安排支出:指法院机关用诉讼费安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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